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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2-03-01

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灵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捐赠人或发起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基金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美灵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美灵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美灵基金会申请设立基金。申请设立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基金的申请;

(二)设立基金方案;

(三)设立基金申请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设立基金申请人、发起人、捐赠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五)推荐的基金发起方执行主任、秘书长名单以及发起方指定的对接美灵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人员名单;

上述人员应填写登记表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及管委会名单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理事会批准。同意设立的,美灵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基金设立协议由美灵基金会统一制作基金铜牌及授牌。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基金要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不断补充、壮大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美灵基金会账户,为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创始基金及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由美灵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美灵基金会一次性从专项基金创始资金及年度新增额当中5%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是基金重要工作的议事机构。管委会议定的重要工作,均报美灵基金会批准后执行。管委会成员总数为奇数,包括:管委会主任由美灵基金会委派,执行主任秘书长由发起方委派。

管委会委员对基金重要工作决策发表意见,行使委员表决权。由管委会主任在相关表决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及办公室严禁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发展下属二级机构和建立分基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管委会职责

(一)对拟开展项目或活动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议。

(二)对基金接受捐赠、定向募捐、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三)拟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基金拟聘任或招募相关工作人员;

五)拟定基金的注销决定及相关工作方案;

(六)事关基金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指导基金开展工作,组织基金会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专业培训。把关公益项目定位、项目方案设计善款筹集方案、报销单据审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基金人员严格管理;

(二)提出基金对社会质询回复和应急公关经基金会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予以实施;

(三)有权依法依规暂停或停止专项基金所开展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四)定期向美灵基金会报告基金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管委会执行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基金公益项目、善款筹集方案、公益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批准后的项目或活动负责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基金管委会会议;

(四)审核与美灵基金会财务队长单及基金费用支出;

(五)由基金会按规定统一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提供基金相关活动的材料,由美灵基金会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完成管委会主任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长协助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开展工作。同时负责基金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美灵基金会承担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主体责任,保障基金合规运行、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合作方指定的管委会工作人员和其他聘任或招募的相关人员,与美灵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上述人员管理由合作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无权代表美灵基金会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或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美灵基金会和基金的社会誉。

 

第四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筹、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基金开展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应不低于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

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不超过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由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管委会审后报美灵基金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美灵基金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含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基金开展的定向募捐活动应将募捐方案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美灵基金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对象、起止时间和地域、接受捐赠方式、受益人、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开展公益活动时,应提前半月将活动计划报送美灵基金会,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宗旨或目的、起始时间、实施地点、周期、受益对象、参与人群、宣传推广、组织分工、资金预算等。

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应向美灵基金会提交紧急预案,在活动开展后10日完备各项手续。

第二十 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美灵基金会提交执行报告及决算、结项或评估报告。

二十九 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美灵基金会向管委会送交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文字报告及收支汇总表)。

第三十条 基金会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基金注销

第三十 美灵基金会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管理不善的基金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第三十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基金完成其宗旨和使命申请终止的;

(二)基金在组织各项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益原则,或不遵守美灵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四)在开展活动时连续两次不规范使用“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名称的;

(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低于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

第三十 基金注销视情况进行审计及公告依法进行清算

基金注销时,基金铜牌、基金工作人员相关名片等同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 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并制定实施方案,由美灵基金会组织落实。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美灵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经美灵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